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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業者在建案興建的期間,為方便管理、促進銷售業績或讓建築工人有休息之處所,常於工地旁建築臨時性售屋接待中心、樣品屋、工寮或工棚,此類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,供營業、工作或住宅使用者,不論是否為合法建物或無照違章建築房屋,均為房屋稅課稅對象,都應課徵房屋稅。該局進一步說明,這類建築的所有人應於建造完成30日內,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,一直到工程完成,建物拆除後,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,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。若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請利用該局總(分)局服務電話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總 局:(03)3326181分機2412至2420中壢分局:(03)4515111分機305至310大溪分局:(03)3800072分機202至205楊梅分局:(03)4781974分機202至207蘆竹分局:(03)3528671分機202至2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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